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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出台

http://minxiao.eol.cn  来源:  作者:  2009-08-07  字体:  

  8月6日从淄博市教育局获悉,淄博市出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明确规定此类培训学校不能租赁普通中小学及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居民住宅楼、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办学。

  据了解,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

  淄博市教育局规定,此类培训学校要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集中的办公、教学用房和活动用房,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含办公、教学和师生文体活动用房等);文体器材总值不低于1万元;办公及教学设备总值不低于10万元;办学场所产权清楚,如租用适合的建筑用房从事办学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和双方的租赁合同);办学场所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培训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还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此类培训学校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基础学科教师要有教师资格证及专科以上学历。专业性较强的学科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与本专业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学校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职教师总数的20%以上。

  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50台以上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此类培训学校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本市举办者举办的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万元,非本市举办者举办的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60%作为监管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企业报)

 

  附:

  淄博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设置管理,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办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教职字[200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学校。
   民办学前教育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必须是经注册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机关法人除外)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除外),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学校。 
  第四条  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必须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教育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培训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五条  培训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校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及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培训学校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基础学科教师要有教师资格证及专科以上学历。专业性较强的学科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与本专业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培训学校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职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七条  培训学校必须有符合城市规划和教育教学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师生活动需要的室内文体活动场所和文体器材;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及办公设备。
   (一)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独立、集中的办公、教学用房和活动用房。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含办公、教学和师生文体活动用房等);文体器材总值不低于1万元;办公及教学设备总值不低于10万元。
   (二)不能租赁普通中小学及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居民住宅楼、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办学。
   (三)办学场所产权清楚,如租用适合的建筑用房从事办学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和双方的租赁合同)。
   (四)办学场所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楼宇消防安全合格证明以及以教育培训为用途的办学场所内部装修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教育培训学校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50台以上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第八条  培训学校必须订立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必须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培训学校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本市举办者举办的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万元,非本市举办者举办的培训学校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60%作为监管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设置培训学校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该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域(地域)名+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办学特色(办学主要内容)+办学类型(培训学校)。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淄博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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